西南政法大學 本科畢業dissertation
題目: 論產品召回制度研究
應用法 學院 法學 專業 2007年2010轉本 級 2班
學 號 2010114179
姓 名 劉揚
指導教師 程繼革
評閱教師
評閱成績
答辯成績
論產品召回制度研究
劉揚
西南政法大學 應用法學院;重慶 401120
[摘要] 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消費者保護制度,是經濟法各項制度的一種,具有經濟法的性質。我國產品召回立法時間較晚,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較多的問題,尤其以汽車也的問題較為明顯,如三菱帕杰羅事件、豐田汽車事件,在處理這些問題時出現了如“同車不同價”的現象,凸顯出我國產品召回制度立法上的一些不足。在其他領域如輪胎生產領域也由于產品召回制度的一些制度設計不夠細致,給嚴格司法帶來難度。作者結合英美日等發達國家立法經驗就以上問題給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 召回;汽車;消費者保護;產品質量
自2002年上海市在《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首次使用了產品召回制度以來,我國已經在《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兒童玩具召回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于法規中規定了產品召回制度,但至今為止,我國尚沒有專門的產品召回立法。而作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完善產品召回法律制度至關重要。
一、產品召回制度的性質
產品召回制度指的是產品生產商、銷售商在得知其所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經危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時,主動向政府機關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從市場和消費者的手中收回產品,予以維修、更換和賠償,以消除產品缺陷的制度。產品召回主要分為主動召回和指令召回【1】。其性質主要有:
(一)預防性#p#分頁標題#e#
缺陷產品的召回,并不需要產品已經實際的產生損害,只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現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存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時候,便應該主動向消費者和市場發出通知對產品進行召回。傳統民事權利救濟方式,主要表現是違約責任的救濟和侵權責任的救濟。此兩種救濟方式的產生,必須是已經實際的產生損害為前提的,受害人在主張救濟時,損害往往已經現實的發生 ,而產品召回,并不以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只要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的不合理危險時,生產者和銷售者就有義務通知消費者召回產品,并向相關的主管機關報告。預防性是產品召回制度的重要的特征,也是產品召回的必備條件之一。
(二)公益性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作為保護消費者的一項基本制度,源于美國的早期汽車業,此項制度創制指始,就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每年都有數以萬計人死于交通事故,數百萬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作為汽車輪胎上的國度,存在缺陷的汽車對消費者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是巨大的威脅。1966年初,美國立法機關率先出臺了《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為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此后的美國的汽車業開始實施汽車召回,并且取得非常良好的效果。產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并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同時對企業改善其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也起到重大的作用。產品召回制度具有國家干預的特征,因此具有遠視性和社會公共性,從而體現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和國家適度干預的特征。生產者和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最終可以保護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維護社會整體安全【2】。
(三)主動性
缺陷產品的召回,主要依靠企業自主召回,這是缺陷產品召回的常態。只有在企業的產品存在嚴重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缺陷企業仍不主動召回時,才由主管機關責令召回,這是缺陷產品召回的非常態措施。并且現代科技的發展,使產品缺陷的發現變得越來越困難,如果要消費者和政府主管機關從外部來發現企業產品的缺陷,未免困難,效果也不好,只有生產者對其產品的性能、質量狀況最了解,也最容易發現其產品的缺陷,因此,主要由企業主動負責其缺陷產品的召回,具有實體正當的合理性,也具有程序上的方便性。
(四)綜合性
首先,產品召回制度的綜合性是指公法與私法因素的綜合。“從召回制度適用的法律關系、保護的對象、啟動的方式等方面來看,該制度兼具私法與公法的雙重特性”【3】 ,產品召回制度反映了私法公法化得趨勢,國家公權力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介入私法關系的范疇,在生產者不主動召回其生產的缺陷產品時,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企業召回其產品。產品召回制度作為一種現代新興的法律制度,其具有新興法律所普遍具有的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趨勢。其綜合性表現為:#p#分頁標題#e#
1.它是指各種法律調整如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其它法律手段的綜合。公權力的介入也使產品召回的法律責任形式多樣化,生產者生產缺陷產品除應承擔行政責任外,還應承擔缺陷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害的賠償責任,同時,生產者、銷售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承擔檢驗工作的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還有可能產生刑事責任。
2它是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的結合。產品召回制度既有實體性規范,也有程序性規范,二者緊密結合,相互依存。實體性規范主要有缺陷的認定、產品召回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的相關規定以及法律責任。同時,產品召回法律制度也有大量有關缺陷產品召回的啟動、步驟、程序等程序性規范。程序與實體緊密結合,相互依賴【4】。
二,我國產品召回的現狀分析
(一)近幾年發生的產品質量問題相關事件綜述
2008年,由三鹿奶粉牽扯出一系列毒奶粉事件,在相關部門加大力度檢查后,伊利蒙牛等大型乳制品企業也相繼涉案,食品安全問題被推至風口浪尖,同時也將產品侵權和產品召回問題的關注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自此以后,瘦肉精事件、錦湖輪胎事件、電梯事件不斷進入公眾視野,對消費者的購買信息造成嚴重影響,也對相關的法律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早在2002年,我國產品召回制度的問題就曾經暴露,那年,日本豐田汽車將200萬臺存在產品缺陷的汽車召回,但在中國只召回浙江省內的豐田汽車,而其他地區則不予召回,其原因就在于我國產品召回規范制定的過于泛化,而浙江省的地方法規則規定有缺陷的產品必須實施召回,使得浙江的消費者可以免于某種歧視,這件事情為我國產品召回制度敲響了警鐘。
(二)我國產品召回制度的問題與不足
產品召回制度指由缺陷產品的制造商、經銷商選擇更換、賠償等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過程。產品召回制度運用于不同的產品以及各個領域。我國的已經實施了《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在其他領域尚未有明確的立法。立法滯后加上執法不嚴,導致許多經營者無視產品質量問題與產品召回問題。
1.汽車的召回方面:我們發現隨著汽車產業在我國的蓬勃發展,汽車生產商尤其是大型汽車生產商似乎越來越頻繁的實施汽車召回,人們每每在電視上網絡中見到奔馳、寶馬、法拉利、路虎等高端汽車的生產者發出各式各樣的召回通知,車主們也收到經營者的召回通知書。而反觀普通家用型汽車卻很少收到相關的召回通知。是不是高端的汽車會產生更多的質量問題更加需要召回,而普通汽車質量更好不需要召回呢?顯然不是。(1)我國高端汽車:制造商為了占有更多的市場份額,采取各種手段提高自己的地位和信譽。其中也包括采用召回的方式,其希望通召回建立起對客戶負責的企業形象,而當這種方式頻繁的使用,使得產品召回偏離了這種制度本身的價值目標;不再是保護消費者的制度,而淪落為某些企業的炒作工具。眾所周知,消費者在協助經營者進行召回的過程中,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金錢,而這種頻繁的召回必然會使消費者的利益受損,與召回制度設立的初衷背道而馳,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精神格格不入。而對于經營者,這種營銷的方式,必然導致消費者的不信任,企業形象與地位大大下降。如今,此種頻繁的召回,已經產生一系列不良的后果,比如面對經營者的召回通知,消費者顯得無動于衷,而當真正產品缺陷產生時,可能會因為沒有得到及時的整修致使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利益受到損失。(2)普通汽車:與高端汽車頻繁召回的現狀不同的是,普通汽車卻鮮有召回通知發布,就我國國內的普通汽車召回情況來看,我國在2004年至2008年期間,沒有一例自主汽車品牌召回的案例,這足以說明普通汽車的制造商在召回方面的嚴重的不作為。#p#分頁標題#e#
2.其他領域:我國關于產品召回的立法不完善已是不爭的事實,許多領域甚至出現了立法真空的現狀,這與我國目前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平是不相符的。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涉及了產品召回的問題,而其他的規定散見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這幾部法規中。大量的領域未涉及,例如2011年的“錦湖輪胎事件”。現今,我國專門針對汽車召回的法規只有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用于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車輛。所以其只針對車輛本身,而不包括輪胎以及其他汽車重要零部件。由于立法的缺失,在錦湖輪胎的危機公關下,這波召回風波很快就消失在公眾的視野中,不當的行為未受到與之相適應的懲罰,無辜的消費者正當利益再一次受到了侵犯。再如,2010年發生的曲美事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規定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索賠數額,也沒有明確的指向。加之相關的管理部門由于種種原因不而不作為,使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以及其他法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初衷成了水中月鏡中花。
3.我國產品召回制度的不足:(1)立法出現真空;由于無法可依,許多產品在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投訴無路索賠無門。即便出現了嚴重的產品質量問題,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和有關部門的重視,也會由于無具體規定的原因,導致消費者無法得到充分的補償。(2)召回計劃審查力度不嚴:當經營者在向政府提交召回計劃時,審查的力度明顯不足,絕大多數的產品召回計劃得到同意,導致了不必要的社會資源浪費。而消費者因擔心自身的安全健康等因素,不得不配合制造商來完成這一出出的廣告,實際上卻是損害了自己的利益。(3)懲罰力度不足。近幾年我國產品質量問題頻發,仔細觀察會發現這些問題的早在幾年就已被曝光過,由于種種原因,都逃脫了懲罰,最終為社會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如三鹿奶粉早在阜陽大頭奶粉事件中就被發現存在質量問題,錦湖輪胎兩年以前就出現過“鼓包門”事件,而這些問題都沒有得到有效的處理,或者說完全沒有處理。相關部門的執法力急需提高。
三、國外有關產品召回的立法經驗介紹
(一)美國
美國是全球第一個設立產品召回制度的國家,在產品召回方面有著比較先進的立法技術和經驗。#p#分頁標題#e#
主要內容有:1.產品召回范廣泛,包括了汽車,嬰兒用品,食物,藥品,生物制劑,汽車,殺蟲劑等產品等1500多種產品[5]。2.具有全面完善的監督機制。美國的多部法律都規定了產品的主動召回和強制召回。法律賦予主管部門的產品召回情況監督權。如兒童的奶粉,生產商必須每14天向相關的主管部門報告實施情況,而此部門的首長必須每十五天審查一次生產商的召回情況。而強制召回,生產商則必須嚴格遵守相關主管部門的行政命令,否則將受到嚴厲的處罰。美國關于召回中的報告的期限都有嚴格的規定,增加了法律的實用性,便于執法部門執法。3.罰款數額較高。產品缺陷將會給使用者和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隱患,由于缺陷產品都是批量生產,將會對市場和社會產生巨大的威脅,這就產生了提高罰款限額成為必要。美國對于違反召回規定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可以每天罰款15萬美元,所以大大增加了產品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違反成本。
(二)日本
以日本汽車召回為例,召回的檢測由專門的機關——交通安全環境研究所完成,召回檢測主體的法律規定,明確政府部門的分工,使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可以明確向哪一個部門提出申請。其次,日本法律規定:警察如果發現交通事故可能是由產品缺陷引起的也有一些列的措施保障使用者的正當權利,使肇事者和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責任明確[6].
四、我國產品召回制度完善的建議
(一)立法
立法上應該多增加相關領域的行政法規,彌補立法漏洞,并做好制定召回法的準備,使召回制度形成體系。明確管理部門的職責,并在法律文件中明確規定各種產品侵權的法律后果,使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變得有法可依
1.向美歐日本等發達國家學習,我們已經看到美國的召回包括1500多種產品領域,我國的產品召回的對象也應該細化,使它們足以覆蓋生活的方方面面。
2.明確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
我國的管理部門目前分工并不清楚,如汽車缺陷,必須召回并沒有統一的部門對汽車有無缺陷予以明確,這就容易使相關的企業濫用自身的技術優勢,實施召回進行炒作或者不召回以減小成本,最終是消費者受到損害,政府的公信力也將下降。
者不能通過拖延履行責任而獲得益處。最終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減小社會成本。
3.提高懲罰的力度
目前來看,制造商銷售商生產缺陷產品后的處罰偏低,如《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最高罰款只有3萬元,對于一些汽車來說只是一個零部件的價格。再比如《行政處罰法》主管部門每日加罰3%,也僅僅是900塊錢的罰款,這對于財大氣粗的汽車制造商僅僅是九牛一毛,違法的成本非常低。所以立法機關應該按照先進市場情況,重新設置處罰限額,加大其違法成本。并且執法機關應明確職責,嚴格執法。對企業提交的召回計劃仔細審查,對應該召回而不召回的企業發出指令,指令其召回。對待召回計劃書應該仔細查閱,其中不適合召回的部分應不予同意,并對惡意召回的企業進行處罰。#p#分頁標題#e#
4.明確產品召回審查的時間期限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應該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定期限內得以實現,并使違法行為及時得到糾正和制裁。
5.完善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對于生產商和銷售商有著強大的制約和監督作用,也有利于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受到保護。使得消費者的知情權得到充分的發揮。消費者有權知道召回流程中的各種措施,對于召回的型號數量召回進度應該有明確的了解,可以防止在召回中的不法行為。而對于這些信息,應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對于這種信息的公開只有原則性的規定,并無細致的規定。我認為,應該信息公開制度,明確相關企業每15天將召回的信息向公眾公開并向主管機關報告,直至產品召回終結。如果不進行公開應該追究相關產品制造商和生產商的法律責任。
6.建立產品召回責任保險制度
有些產品召回費用高昂,如跑車,游輪,私人飛機等。單靠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難以完成召回任務,此時可以借助于保險來轉移風險【7】。目前我國之所以汽車行業召回如此艱難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企業資金不足以支付巨額的召回款項。為了保護我國相關行業,可以考慮采用產品召回責任保險制度。
(二)執法
1.政府對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缺陷報告需要進行準確的登記,對產品進行仔細檢查,把可能存在產品缺陷的產品送交相關質量鑒定部門進行檢查,并作出產品的風險評估,指令生產者、銷售者實施產品召回。
2.相關部門需要對生產者、銷售者制定的產品召回計劃進行審查,根據審查得出的結論提出指導意見,并對廠商公布的產品缺陷問題的真實性進行檢查。
3.政府需要配合生產者銷售者進行缺陷的警示,提示缺陷產品的擁護配合產品召回。
4.對生產者銷售者的修理更換退貨行為進行監管,當發現生產者銷售者不認真執行時,對其進行糾正和制裁。
(三)司法
產品召回的司法應該依靠檢察院與法院的共同努力。
1.檢察院
(1)檢察院通過對于嚴重侵害消費者行為的立案偵查活動,揭露其違法犯罪行為。(2)通過公訴,支持公訴,使嚴重的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利益的行為受到刑事制裁。
2.法院
(1)通過對刑事案件的審理,打擊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2)通過對民事案件的審理,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損失得以彌補。(3)通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督促政府機關監督產品召回,進而維護消費者權益。(4)通過司法解釋,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使產品召回制度得以完善,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全面的保護。#p#分頁標題#e#
四、結語
產品召回,作為發現產品缺陷后的彌補手段,對于維護消費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要使這項制度落到實處必須從立法執法司法上對現有的情況進行改進。是立法更加細致完善,做到有法可依:執法者分工明確,不至相互推諉。司法公正,并使召回得到民眾的接受。召回制度作為經濟法的制度之一,必然以社會本位、國家適度干預為原則,在保證廠商不逃避召回的責任的前提下,相關主管部門也要仔細審查,避免部分廠商頻繁實施召回以達到自身非正當的目的,保護消費者,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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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昌麒,經濟法 [M]. 法律出版社,2008.376.
[7] 趙迎龍,一起電梯安全鉗召回事件[J].監督檢測期刊,2010.2
Product recall system theory research
LiuYang
Southwest university law school application; Chongqing 401120
[abstract] the product recall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consumer protection system, it is a kind of economic law the system, has the nature of the economic law. Our country product recall legislative time later, and in recent years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appeared more problems, especially with the car also question is obvious, such as mitsubishi PaJieLuo events, Toyota events, in dealing with these issues appeared when such as "with the car different price" phenomenon, highlights the our country product recall system some flaws of legislation. In other areas such as tyres production areas because the product recall system of some of the system design is meticulous, give strict judicial bring difficulty. The author combined with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Britain and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is above problems are given their own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 recalled; Car; Consumer protection; The product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