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角度視野下的英國高等教育制度
英國高等教育的制度內涵較為復雜,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作者希望通過選擇適當的幾個角度,對文章的主題做出背景性的描述。文章主要從英國高等教育立法、英國高等教育機構類型和層次、英國高等教育經費來源以及英國高等教育中介機構這四方面對英國高等教育制度的歷史發展作一個梳理。之所以選擇這四個方面進行研究主要是因為:一方面對于英國的高等教育制度的整體發展而言,沒有一個嚴格的時間劃分標準。從中世紀大學的產生到19世紀中葉,深受“高校自治”傳統的影響,英國高等教育制度變化甚微。19世紀中葉以后,由于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的發展變化,高等教育制度才發生一定的改革,并且期間變革頻繁反復,處于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不適合簡單的從時間方面予以劃分。另一方面,從本文對于英國高等教育法治狀況的研究的必要性出發,選擇這四個角度更為適宜。首先從立法變革角度展現與英國高等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變化的總體過程,對其有一個較為直觀的了解。其后,英國高等教育機構類型和層次是從高等教育的主體角度體現高校與高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央國局等教育經費來源以及央國尚等教育中介機構的論述則體現了尚等教育機構與政府、高等教育機構與社會組織之間的法律關系。
1.1英國高等教育立法
高等教育立法是高等教育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高等教育立法背后所包含的法治邏輯,往往是我們研究一國教育制度的起點和切入點。這種情形既存在于以往歷史的研究過程之中,也表現為現實中的高等教育研究的客觀需要。研究英國高等教育的法治狀況,作者首先選擇以其作為研究的起點。英國悠久的高等教育歷史,滲透著作為古老國度對于高等教育的重視傳統。從英國最負盛名也是最早的兩所典范性的高等教育機構——牛津大學、劍橋大學開始直到現今,英國高等教留學生教育學碩士dissertation宵制度在立法領域可以分為三個重要時期:(公元11世紀到15世紀)教會控制高等教育時期;(16到19世紀)議會影響力擴大時期,(19世紀到20世紀)法律適度干預高等教育時期;(20世紀至今)高等教育法律控制和制度保障的不斷完善時期。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作為英國高等教育機構中最為古老和權威性的大學,對其發展方向和路徑的探討,毫無疑問將成為,英國高等教育法治狀況研究的-部分。
起初這兩所大學的創立與教會聯系密切,并且教會對于學校的教學以及円常活動均有所控制和制約,因而主教和牧師也理所應當的成為了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的主要培養目標。教會有關教學管理的規定,也即成為了英國高等教育#p#分頁標題#e#發展史上現階段可以探尋到的最早的法律依據。英國的牛津大學、劍橋大學在此后的幾百年里,一直維持著上述的發展模式。直到1535年,國王幵始監督高等教育,英國的高等教育有了逐漸脫離羅馬教呈的發展趨勢。國王在英國的高等教育的政策制定以及發展規劃中有了較大發言權。而從法律層面最終確認英國大學的高度自治權,可以追溯到1570年英呈頒布的《伊利莎白法律》,其明文規定:學校行政領導權歸大學副校長和各學院院長掌握。在英國的高等教育制度中,像牛津大學、劍橋大學這些古老大學在建立初始就享有一定程度的高校自治權力。
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在16世紀幵始脫離羅馬教會后,英國高等教育機構的自治權派出了教會的管制,得到了進一步的豐腴。但是對于所要研討的高等教育的立法領域來說,作為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傳統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從來不由議會頒布,只是由英王簽署,且通常表現為高等教育機構內部自行制定的學校章程制度。國家和社會長期以來,將高等教育法律法規作為高等教育機構發展與管理依據。以牛津大學為例,其成立直到19世紀末,先后有1570、1854、1857、1860年的牛津大學法,1865年的牛津大學和葡萄園主基金法,1877、1923年牛津大學法等。19世紀后半期,英國高等教育跨入了法律適度干預高等教育的時期,在高等教育的法制規制方面取得了明顯的進步,在此期間由國家制定的有關高等教育的法律有:1871年的大學考試法,1871年的學院特許法,1841、1844、1851年的學校選址法,1855年的選址轉讓法,1868、1869、1893年的受贈學校法。
2題解——高等教育法治化
在分析英國高等教育的法治邏輯之前,本文先從法理學的層面分析做出一個題解。對于“法治”和“人治”這一相對應的概念以及“高等教育法治”的概念內涵予以明確,從而為以下的論述奠定理論甚礎。
2. 1法治與人治
現代法治的理念起源于西方古希臘人所謂了城邦政治,它的內涵經歷了不斷變化的過程。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他看來,法治的內涵包含:一、守法而治,法律應當在社會中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和地位,并且得到普遍的尊重和認可。二、良法是法治的基礎,惡法非法,。文藝復興之后西方法治的理念總體來說沿續了古希臘的精神內涵并做出了必要的衍生發展。17世紀英國杰出的法哲學家詹姆士哈林頓說:“共和國是法律的王國,而不是人的王國”,“每一個政府的基礎或中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律”。他強調法律應當保護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如盧梭所說:“立法權力是屬于人民的”。強調主權在民能夠有效的防止政府對私有財產和公民自山的過多干預。我們可以看到,現代西方的法治包含如下幾層含義:首先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其次法律在社會的調控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再次主權在民,必須實行民主政治,確保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實現自己的政治權利;再次必須實行良法之治,惡法非法;最后的要求便是司法獨立、公正。#p#分頁標題#e#
2 題解——高等教育法治化.................................. 18-20
2.1 法治與人治................................. 18-19
2.2 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內涵分析 .................................19-20
3 英國高等教育的法治邏輯分析 .................................20-36
3.1 高等教育制度改革................................. 20-23
3.1.1教育改革模式的影響 .................................20-21
3.1.2 高等教育制度改革.................................21-22
3.1.3制度改革的啟示與思考................................. 22-23
3.2 高校的法律地位法律化 .................................23-28
3.2.1 英國 .................................23-24
3.2.2 其他國家................................. 24-26
3.2.3 對我國高校法律地位................................. 26-28
3.3 英國高等教育中介機構 .................................28-36
3.3.1教育中介機構的屬性................................. 28-31
3.3.2教育中介機構的理性評價................................. 31-33
3.3.3中介組織引發的啟示................................. 33-36
結論
本文通過從英國高等教育立法、高等教育機構類型和層次、高等教育經費來源、高等教育中介機構四個角度對英國高等教育的整體狀況作出了 一個基本展現,但這也僅僅是整個英國高等教育發展長河中的一段。作為冰山一角,作者希望以此為切入點,梳理英國高等教育的發展的歷史及進程,但難免會有所遺漏和疏忽。由此得出的英國高等教育的法治邏輯分析也僅僅足拋磚引玉,以求高等教育理論界更為完善、www.ukthesis.org體系化的討論分析。對英國高等教育法治邏輯的分析,則分別選取了高等教育制度改革、高校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中介機構三個角度,借此從英國高等教育法治狀況的歷史及現實的展現,升華為高等教育法治邏輯的學術理論上的提煉,以求從基本法理的層面深究其淵源。在法治邏輯分析的每一部分,結合我國高等教育的實際,闡述了英國高等教育法治狀況對于我國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借鑒作用。
當前,我國在高等教育規模急劇發展的過程中,高等教育問題成為政府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正所謂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國開展高等教育理論研究的時候,可以充分學習和吸收英國的經驗與教訓,確定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基本取向,使得高等教冇的改革法律化,運用法律對改革進行指導和規制,維護變革的穩定性;確定我國高等教育機構的法律地位,明確高校與政府之間、高校之間、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地位,這將有利于化解轉型社會大背景下由變革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中介機構是政府與高校在實踐中的橋梁,其傳導、平衡、以及監督作用對于高等教育的發展來說不可小覷,適當時候引入社會組織對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來說是一條可以借鑒的途徑。#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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