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權威的一般原理
1.1司法權威的含義
要想弄明白司法權威的含義,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司法和權威的各自含義。關于司法的主體到底包括哪些機關,學術界對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學者認為“司法是多樣的,不為法官或法院所獨有,也不單是國家的職能,實際上,一些非法院的國家機關,甚至某些非國家的社會組織也有一定的司法性質和作用。”[ 于慈珂著:《司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組織法大綱》,載《現代法學》1993年第2期。]有些學者則把司法主體限定為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有些學者再進一步縮小范圍,認為主體僅包括法院和檢察院;還有些學者認為法院的主體就只是法院機關。當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司法機關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但是我覺得這種觀點混淆了司法權與行政權、裁決權與監督權的界限,而且這也不符合世界立法的潮流,在《關于司法關機獨立的基本原則》一文中,司法機關僅僅是指法院,擔任司法職位的人員是法官。因此,本文是在把主體限定為法院的基礎上進行研究的。司法的主體已界定,司法的內容應該包括哪些呢?有人把司法僅僅限定為法院的審判活動,我認為這樣沒有全面的把握司法的含義,審判實際僅是司法概念的一個核心范疇,而不是全部內容。司法應該是一個以審判為核心、結構清晰、層次分明的開放性體系,是社會系統具有一定功能的一個結構,它內含著司法制度、司法權力、司法機關、司法角色等分別強調結構不同方面的而且密切聯系的概念。
權威是什么?從字面意思理解,“權”是權力的意思,“威”是威望的意思,權威就是有威望的權力,當然這僅僅是表面的意思,下面是對深層次的含義進行的闡釋1、任何一個事物都有它存在的意義,權威也不例外。權威不僅是社會結構的一個基本特征,而且也是一種歷史的必然,因為權威可以用來維護社會秩序,而秩序又是每個歷史發展階段所必然需要的東西。“作為現代資產階級社會基礎的那些經濟關系……它們有一種使各個分散的活動愈來愈為人們的聯合活動所代替的趨勢。”[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1-552頁。]這也說明了權威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一個基本要素。2、根據馬克思的觀點,權威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方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相應地,另一方又服從這樣的意志。我們可以看出,權威是一方行使權力和另一方服從的統一,是外在的強制力和威望與人們內在服從的統一。外在的強制力是指國家授予的司法權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任何人都要遵從,不得違背判決和執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后果;內在的服從是指當事人基于對法律的信任和判決的認可或者是基于國家強#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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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力的恐懼心理產生的一種心理狀態。3、權威是一種合法性的權力。“合法性是權威和權力之間的區別。權威是指合法地行使權力。”只有對權力的合法行使,當事人才更愿意去服從,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出權威的內涵,更好地實現權威的價值。4、權威與制度密切相關。在法理型權威占主導地位的今天,制度是發揮權威作用的堅實基礎。服從是權威的一個基本含義,而制度的存在又會更利于構建一種社會主體之間或社會組織內部結構的服從與統一的結構。制度化對于維系權威及其在社會系統中的整合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了解什么是司法,什么是權威,司法權威的含義不言而喻。司法權威指是司法的權威,是在社會系統內以司法權為依托,以解決糾紛機制為核心的保障和監督國家法律實施的有關價值、制度、機構、角色等構成的一個系統在動態活動和靜態昭示方面所具有的對當事人、社會公眾的支配力、令人信服的威望和公信力。從這個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司法權威這個概念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司法權威指的是司法的權威,它是以司法權為依托的;概念中的動態活動是指法院正當的審判過程、司法角色規范的司法行為等,靜態昭示是指法院終審判決的既判力和一些司法譬如法袍、法槌、徽章的司法符號;司法權威的指向是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當事人很好理解,之所以說有社會公眾,是因為他們要尊重司法的角色、地位、活動,不得隨意進行干涉;司法權威蘊含著支配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和公信力,這是區別司法權的根本所在。
1.2 司法權威的特征
主從性。司法權威主從性指的是在其發展過程中,始終存在一種支配性的力量。也就是說,在權威系統內,存在著支配與服從的關系。盡管司法權威不同于司法權力,但他們都在試圖扮演著支配對方的角色。因此,主方與從方就構成了司法權威的內部關系。主方憑借自己的力量和威信支配著受方,受方或是出于內心的自愿或是出于對強制力量的恐懼而服從。
互動性。司法權威的互動性指的是權威內在的兩個方面——權威的主體和權威的受體在權威的實現過程中是協調一致、相互作用的。作為權威的主體,體現意志的內容既要符合自身利益,又要符合權威受體利益;既要實現自身目標,又要保證實現權威受體目標,決不能只體現自身利益和目標。如果只體現權威主體的利益和目標,就不是現在意義上的司法權威,而是一種司法強權;如果只體現權威受體的利益和目標,就會使權威走向原始,從而喪失權威,造成社會無序。只有充分體現權威關系雙方的利益和目標,權威才具有令人信服的威望和公信力,才能使權威受體自愿認同,進而推動權威受體理智的行動,以致真正實現司法權威。#p#分頁標題#e#
合法性。司法權威的合法性指的是權威受體對權威主體的影響力的自發的授予或理智的認可。不可否認,司法權威通過來自其本身的司法權力的強制性發揮的作用,但是更多的情況下是,司法權威發揮作用是通過當事人及其他社會公眾內心的一種認可、一種自愿服從。這種服從與認可是通過對權威主體意志內容的價值判斷,經過理性思考、理性過濾的理智選擇。合法性是其內容不可或缺的一個因素,只有在合法的情況下公眾才可能去自愿服從。權威就是以誘導人們對合法性的權力的服從為目的的,司法權威當然也就是以誘導人們對合法的司法權力的服從為目的。合法性是司法權威得以樹立的關鍵因素。
制度性。司法權威的制度性指的是把社會主體之間或社會組織內部形成的服從與統一的秩序關系制度化,以便通過制度的調控來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在一個制度化的調控中,人們的行為模式都被提前規定好,這樣人們可以遵循規則化的行為方式,不致于社會處于一個無序的狀態。博登海默曾指出:“毋庸置疑,人們在生活安排方面對連續性的訴求與他們要求在相互關系中遵守規則的傾向之間是存在著聯系的。遵循規則化的行為方式,為社會生活提供了很高的有序性和穩定性。”[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年版,第 227-228 頁。]從這句名言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制度化對于一個社會的穩定性所起的作用。司法權威的制度功能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律秩序,保障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為更多的人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自由選擇。總而言之,司法權威可以通過一種制度化的模式來樹立,而且這種模式也更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1.3司法權威的價值
司法權威是現代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司法具有權力制約的功能,法院可以通過違憲審查和行政審判等方式,對立法權、行政權等其他政治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違憲審查是法院為了維護憲法的權威,對一個國家內部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及行為進行糾正、監督和制約。雖然目前我國不存在違憲審查,但是這將是我國司法發展的一個方向,因為它可以制約立法權和行政權的不當行使,維護憲法的最高權威。行政審查是當公民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的權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法院對其加以審查和判斷的一種制度。要充分發揮司法的權力制約功能,從而監督并促進立法權、行政權等權力的正確行使,就必須要樹立司法的絕對權威。就像美國學者們所說的那樣:“法治誕生于法律機構取得足夠獨立的權威以對政府的權力行使進行規范約束的時候。”[ 〔美]諾內特、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巨}應性立法》,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利1994年版,第59頁。]#p#分頁標題#e#
“司法是保證受到侵犯的人民的權利得到救濟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證各種法律得以正確實施的最后一道防線,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一環。”[ 王家福發言:《依法治國與司法體制改革研討會發言》,《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第151頁。]從這句名言中,我們可以感受到司法具有終極性,即法院做出審判后,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這一結果。司法是否具有權威性決定著法院作出的終局性裁判是否能夠得到訴訟雙方及社會公眾的服從,是否能夠達到迅速有效、最終解決爭端、盡快結束糾紛各方利益不確定狀態的目的,是否能保證一國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一國的法治建設不斷向前邁進。正因為司法有這一特性,司法權威存在的必要性又增加,司法的權威性可以讓司法的終極性更具有司法實踐意義。
司法權具有強制性,即司法行為依法作出后,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嚴格遵守,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司法權威是司法的外在強制力與人們內在服從的有機統一,同時司法權威也是國家強制力的充分體現。只有司法的權威得到充分維護,國家權力的威信和力量才能得到尊重,社會才能更服從司法。司法的強制性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司法必須權威,否則這種強制力量難以長久維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