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企業管理論文,本研究結論表明,“知識產權法院”設立有利于形成促進高質量創新的長效機制,最終有利于推動中國創新結構的優化,這為全面評估知識產權司法制度改革效果和全方位完善創新生態體系建設提供經驗參考。
第一章 緒論
1.1研究背景與意義
1.1.1研究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當前,國內外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日益加強,知識產權已成為一國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是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創新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績,早期頒布的《專利法》促進了專利數量爆炸式增長,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中國在2022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布的《全球創新指數報告》中位列132個經濟體的第11名,同時也是36個中高收入經濟體之首,表示在科技領域中我國已從過去的跟跑轉變為跟跑、并跑和領跑并存。今后,我國要實現“兩個一百年”發展目標就必須完成從模仿型低質量創新向自主型高質量創新的轉變,這種轉變需要多方條件支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支持[1]。然而,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制建設不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不嚴格,一部分為了快速謀取利潤的市場主體經常模仿競爭對手的創新成果[2],致使被效仿者會因受到知識產權侵權的影響而減少自身的創新活動,又因事后雖進行懲處但沒有完全消除負面影響[3, 4],導致我國知識產權侵權現象十分嚴重。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對自己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雖是一種無形財產,但其在本質上與有形財產一樣,應該受到國家有關法律的保護。如今面對科技攻關難度陡然增大的現狀,迫切需要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為我國科技自立自強來保駕護航。目前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主要分為“單軌制”模式和“雙軌制”模式。所謂“單軌制”的保護模式,是指所有的知識產權糾紛都由法院受理和解決,只采用司法保護一種途徑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而我國所使用的“雙軌制”保護模式,是一種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并行”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發生的知識產權糾紛既能夠交由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和處理,也能夠交由法院進行審理和裁判[5]。司法保護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居于核心的主導地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強弱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司法保護力度的強弱。在“雙軌制”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初始建立之時,行政保護發揮重要作用,建立起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但隨著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不斷完善,“雙軌制”模式的弊端逐漸顯現,一定程度限制了司法保護發揮主導作用。
1.2研究內容與框架
1.2.1研究內容
本文首先梳理國內外有關知識產權保護與企業創新質量的研究文獻,對現有研究進行分析,發現鮮有文獻對“知識產權法院”試點政策是否提升了企業創新質量這一問題展開系統研究。因此,本文從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視角出發,理論分析了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對企業創新質量的影響,而后提出假設1:知識產權法院有助于促進企業創新質量的提升。通過分析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影響企業創新質量的機理,提出假設2a:知識產權法院通過提高知識產權司法效率,促進企業開展高質量創新;假設2b:知識產權法院通過推動企業創新人才投入,促進企業創新質量的提升。考慮企業和行業的異質性因素會對知識產權法院與企業創新質量的關系產生調節效應,因此提出假設3a:國有產權性質正向調節知識產權法院與企業創新質量之間的關系;假設3b:企業創新能力正向調節知識產權法院與企業創新質量之間的關系;假設3c:行業技術密集度正向調節知識產權法院與企業創新質量之間的關系。之后,進行模型設計和變量定義,并對相關變量數據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接下來,對上述假設進行實證分析:第一,為研究知識產權法院對企業創新質量的總效應,將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虛擬變量對創新質量進行回歸分析。第二,在模型中分別引入知識產權司法效率和企業創新人才投入指標,研究知識產權法院是如何通過影響司法效率和創新人才投入而促進企業提高創新質量的。第三,將企業產權性質、企業創新能力、行業技術密集度作為異質性因素,分別考察這三個因素對知識產權法院與企業創新質量關系的調節效應。第四,為保證研究結果穩健可靠,文章通過平行趨勢檢驗、安慰劑檢驗、替換被解釋變量、縮短事件窗口期、控制行業時間趨勢以及排除其他政策影響的方式進行穩健性檢驗。最后,將實證分析與理論分析結合得出最終結論,并聯系我國現狀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
第二章 文獻綜述
2.1企業創新質量的度量及影響因素
2.1.1企業創新質量的度量
目前,學術界尚未清晰界定創新質量的概念,對創新質量的衡量標準也沒有達成共識,因此有關創新質量的國內外學術研究以不同的指標刻畫企業創新質量。以專利引用次數衡量創新質量是國外學者常用的方法[9],由于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未公布專利引用相關數據,國內較少文獻以專利引用次數衡量創新質量,往往使用其他指標進行衡量。企業的專利產出能夠最直接展示企業創新水平,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其中發明專利因其研發難度大、創新水平高,且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被視為高質量創新成果,能夠充分體現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因此,大多數學者認為企業的發明專利數量越多,其創新質量也就越高,故大都用發明專利數量這一指標來衡量企業創新質量[10, 11]。然而,自《專利法》頒布以來,國內專利數量爆炸式增長,但高質量專利的占比并不理想,甚至或許存在專利“創新假象”。張杰和鄭文平[12]為克服利用發明專利數量度量企業創新質量的不足,通過借鑒Aghion et al.[13]、Akcigit et al.[14]的專利寬度法,構建了測算企業專利內所含知識復雜程度的知識寬度法,以專利的IPC分類號為基礎,采取知識寬度法測算專利質量,再加總到企業層面,將最終結果作為企業創新質量的衡量指標。除此之外,有些學者認為突破性和創造性的技術成果是評價創新質量的關鍵,也是提高創新質量的基礎,因而也不乏從突破性技術創新的角度刻畫企業創新質量的研究[15-17]。相較于微觀層面的企業創新質量研究,用于測算區域創新質量的指標數據有些匱乏,因此多數學者一般用區域發明專利數量和發明專利申請數占比或綠色專利占比或產學研結合專利占比等專利結構衡量創新質量[18, 19]。
2.2知識產權保護與企業創新質量的關系研究
市場主體為獲取最大利潤和更多市場份額會通過創新提升自身產品質量,或創造出新產品,但是由于存在一些不愿自主創新的市場主體,創造出的新產品會很快被競爭對手模仿,創新者的利潤便因此而減少,如果創新者對新產品的所有權得不到保障,那么創新者未來可能會減少創新投入[27]。因此需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制潛在競爭者對原創者模仿,防止原創者因為不能獲得理想的利潤而放棄繼續進行創新活動[28]。
知識產權保護能夠防止企業間對原創者爭先效仿,這樣不僅可以激勵原創者繼續加大研發投入,還能夠吸引更多的市場主體加入到創新中,并且由于市場競爭強度增大,市場主體為實現更多的壟斷利潤會產生更強的創新動力[29]。大部分學者認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對企業創新存在顯著正效應[30, 31],也對增加創新的商業化收益起著重要作用[32],而且企業所處行業的競爭程度會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創新的作用效果,當企業所處行業的競爭程度越高時,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創新的激勵作用就會越大[4]。國外學者Kanwar & Evenson[33]在對32個國家的面板數據進行估計后,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提高技術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效果,但是,知識產權保護激勵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國家創新活動的作用比對發展水平低的國家更強[34, 35]。與此同時,有一些研究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并不一定能對企業創新活動產生積極的激勵作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后,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技術壁壘和行業壟斷[36],壟斷不僅會對市場的公平性造成破壞,還將對企業創新產生抑制作用,這是因為壟斷為大企業帶來高額壟斷利潤,其他企業進入市場的難度加大,致使市場競爭程度降低,市場主體自身的創新動力也會逐漸削弱[37]。張源媛和仇晉文[38]實證分析發現,知識產權保護會抑制國際知識溢出,也并不會促進我國技術水平的提升。還有些學者指出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創新的作用方向并不明確,二者之間并非是單一的線性關系。市場競爭對企業創新有促進作用,但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對市場競爭激勵企業創新產生的卻是負向調節作用。余長林和王瑞芳[35]、Furukawa[39]和李爽[40]均指出知識產權保護與企業創新之間存在倒U型關系。當把發展中國家作為研究對象進行深入研究時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創新有著非線性的的促進作用,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通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并不能帶來創新收益[41]。李蕊和沈坤榮[42]運用中國省級面板數據,采用工具變量等方法估計回歸結果,發現中國現在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并沒有對中國企業研發投入產生正效應。
第三章 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 14
3.1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對企業創新質量的影響 ................................... 14
3.2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影響企業創新質量的機理 ............................... 15
第四章 研究設計 ...................................... 20
4.1模型設定 ...................................... 20
4.1.1基準回歸模型 ................................... 20
4.1.2中介效應模型 .............................. 20
第五章 實證分析 .................................... 25
5.1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對企業創新質量的影響 ................. 25
5.2中介效應檢驗 .......................................... 26
第五章 實證分析
5.1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對企業創新質量的影響
假設1的理論分析認為,“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能夠提升企業創新質量。為此,表5-1列示了圍繞假設1的理論假設進行實證檢驗的結果。通過將列(1)、列(2)、列(3)進行對比,發現相比沒有加入控制變量和固定效應的模型,分別控制其他因素以及不可觀測的個體、時間固定效應對回歸結果的影響后,模型的擬合優度有所提高,“知識產權法院”設立(Treat?Post)與專利分類號大組數量測算的創新質量(Qua1)依然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回歸系數為0.2886,顯著性水平為1%)。通過將列(4)、列(5)、列(6)進行對比,發現相比沒有加入控制變量和固定效應的模型,分別控制其他因素以及不可觀測的個體、時間效應對企業創新質量的影響后,調整后的R2有所提高,“知識產權法院”設立(Treat?Post)與專利分類號小組數量測算的創新質量(Qua2)依然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回歸系數為0.7638,顯著性水平為1%)。上述研究結果表明,“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為企業提供了良好的創新環境和創新支持,有力地推動了企業參與高質量創新的積極性,因此表5-1提供的經驗證據支持了假設1的理論預期。
該研究結論一方面證明了“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對企業創新質量提升有現實成效,法治強化這一舉措值得加大力度繼續深入完善;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現實成效也為其他尚未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且存在審、判分離問題的地區提供實踐經驗,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知識產權體量單獨設置知識產權法院或建立知識產權審判訴訟中心,以根除審、判分離的頑疾。
第六章 結論與政策建議
6.1研究結論
隨著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逐步推進,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社會各界和國家對創新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目前我國的創新事業已經進入攻堅克難的關鍵階段,對高質量創新的需求日趨強烈,對“卡脖子”技術的突破日益迫切。在推進高質量創新中,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始終處于基礎性的核心地位。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知識產權保護一方面界定企業創新活動成果的產權性質,限制了侵權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為市場競爭提供一種規則,營造激勵高質量創新的營商環境,促使企業投入更多研發資源進行創新活動。盡管自1984年3月《專利法》頒布以來,中國在知識產權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實現了知識產權保護有法可依。然而,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存在訴訟程序復雜、審判周期過長、審判尺度不一、賠償金額過低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嚴重降低了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保護效果,社會各界希望政府能夠進行一系列舉措切實地提高知識產權司法法律的執行效率。通過知識產權司法專門化改革來提升知識產權糾紛治理的執行效率,成為推動當前我國創新質量提升的重要突破口。于是,如何讓司法保護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充分發揮主導作用,是當前亟待解決的課題之一。
據此,本文基于“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政策試驗構建雙重差分模型,對知識產權司法效率提升引致的法治強化對企業創新質量的提升效應進行評估。研究發現:(1)“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顯著提升了企業創新質量;(2)進一步探究“知識產權法院”設立促進企業創新質量提升的作用機制,發現“知識產權法院”設立不僅能夠推動有關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司法效率的提高,而且能夠激勵企業加大研發人才投入力度,進而促進企業創新質量的提升;(3)通過異質性因素調節效應分析發現,“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對企業創新質量的提升效應主要表現在國有企業、創新能力較強的企業以及技術密集型行業中,證明了企業產權性質、創新能力和行業技術密集度能夠正向調節知識產權法院與企業創新質量之間的關系。研究結論表明,“知識產權法院”設立有利于形成促進高質量創新的長效機制,最終有利于推動中國創新結構的優化,這為全面評估知識產權司法制度改革效果和全方位完善創新生態體系建設提供經驗參考。
參考文獻(略)
相關文章
UKthesis provides an online writing service for all types of academic writing. Check out some of them and don't hesitate to place your order.